2006年甘肃质监系统执法打假典型案件

  案件一兰州定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农用地膜案

  根据举报,甘肃省质监局稽查局执法人员于2006年6月16日对兰州定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该公司库房存放的“定元”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经执法人员感观初步判断拉伸强度较差,涉嫌质量上的问题,执法人员按规定进行抽样取证,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定元”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共计108.89吨,货值119.779万元。因该案涉及不合格产品货值巨大,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甘肃省质监局于2006年7月28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06年5月20日,根据举报兰州市质监局城关分局执法人员对民主西路锦华商厦四楼浙江来兰人员施阿强销售的羽绒服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抽样检验,该批标注含绒量50%的羽绒服实际填充物为鸭毛、鸡毛,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批羽绒服涉案货值共计2038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兰州市质监局城关分局责令施阿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以70000元的罚款。

  2006年4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平凉市质监局会同平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平凉中华名酒店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柜摆放和库房存放的“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白酒253瓶,涉嫌质量上的问题,立即进行了异地封存。随后平凉市质监局邀请“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酒厂的技术人员对所封存的白酒进行全方位检查和鉴定,判定全部为假冒产品。同时经调查,当事人文晓平对违法事实认可,该批假冒白酒共计253瓶,货值约6万多元,另已向本地销售假冒产品9万多元,合计人民币15万多元。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此案件移送平凉市公安局做处理。目前当事人文晓平已被刑事拘留。

  案件四甘肃宁远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案

  2006年4月10日,白银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甘肃宁远房地产开发公司白银新天地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轧制标记为2CG12、2CG14热轧带肋钢筋,轧制粗糙,且该工地不能提供钢材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初步调查,该钢材由陕西昌鑫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而该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以无生产许可证、涉嫌质量上的问题对该工地20吨钢材予以封存,并且进行了抽样。

  2006年5月8日,执法人员进行后续调查时发现,封存钢材已被转移,且宁远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提供该钢材去向。2006年5月10日,质监、公安部门联合对白银银宇通物资公司做检查,在该公司库房发现被转移的钢材。执法人员将钢材样品送甘肃省黑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06年7月10日,白银市质监局作出决定,对甘肃宁远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该批无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2、处15000元罚款。

  2006年6月7日,嘉峪关市质监局在对嘉峪关市某酱醋厂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厂厂区内一生产环境比较脏乱的房间内正在生产假冒山东、内蒙等地的冷冻食品,现场查获草莓冰块,双奶棒、巧克力棒,精布丁等共计167箱,每箱售价15元;开心果冰块共150箱,每箱售价6元;大枣粽子130箱,每箱售价15元;涉案货值共计4355元,各类假冒厂名,厂址、及标志的包装袋共计15万只。经立案调查,上述产品均为外地来嘉人员纪振海租用该酱醋厂场地进行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嘉峪关市质监局依法对该批产品封存,对15万只假冒食品包装袋予以没收,对封存的产品检验合格后,责令纪振海限期更换包装方可销售;并罚款10000元。

  2006年12月28日,金昌市质监局河西堡分局执法人员对河西堡镇火车站货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货场6号货位上存放的60吨美国产“嘉吉”牌磷酸二铵产品无生产日期、批号及合格证。执法人员对该批产品进行抽样取证,送金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经立案调查,该批产品是牛伟业、周文学二人借用永昌宏泰农资公司营业执照,从江苏徐州国美农资公司购进的,2006年12月15日、27日,分两次到货120吨,以每吨2800的价格分别售给金昌市金沃农资公司和几家分销商。执法人员依法对售给金昌金沃农资公司的60吨(共1200袋)产品全部封存;并监督周、牛二人追回已出售的60吨不合格产品。

  由于该案涉案产品数量、货值巨大,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河西堡分局于2007年元月4日将该案移送永昌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处理。

  案件七佳丽日化用品经营部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舒肤佳”香皂和“力士”香皂案

  2006年9月12日,根据举报,兰州市质监局稽查大队对鱼池口佳丽日化用品经营部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销的“舒肤佳”香皂和“力士”香皂印刷粗糙,气味异常,与正品不符,涉嫌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现场查获“舒肤佳”香皂198件,144块/件;“力士”香皂54件,144块/件。

  经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和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判定,该批“舒肤佳”香皂和“力士”香皂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经立案调查,佳丽日化用品经营部购进冒用厂名厂址的“舒肤佳”香皂200件,144块/件,售出2件;购进“力士”香皂60件,144块/件,售出6件,涉案货值共计39000元,获取违法所得2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兰州市质监局没收了违法产品,对佳丽日化用品经营部处以罚没款39240元。

  按照甘肃省质监局关于对认证认可检测机构执法检查的工作安排,2006年8月,庆阳市质监局在省质监局稽查局执法督察组的督导下,对庆阳长庆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检测站存在未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擅自开展工程质量及建材质量检测业务,且面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该行为违反了《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检测机构行业行为,庆阳市质监局依照《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罚款,罚没合计8000元。

  案件九陇西县某医疗机构使用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高频乳腺X线日,定西市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陇西县某医疗机构使用无强制性产品认证高频乳腺X线机。定西市质监局稽查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往陇西县进行核实,经现场检查,该医疗机构使用由北京市标特电子技术研究所生产的型号为BTX-9800A型高频乳腺X线机无强制性认证标志,经查阅该机《产品合格证》,该机出厂编号为20560;出厂日期为2005年2月28日,该医疗机构现场未能提供该X线机的相关认证证书。执法人员对该X线机进行了封存,并进行立案调查。该医疗机构于2005年12月16日以14.5万元价格从北京市标特电子技术研究所购进,从安装使用以来,该医疗机构共检查病例60例,营业收入共计3300元整。该生产厂家未向该医疗机构出具《中国强制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经审理,该医疗机构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对该医疗机构作出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300元。

  案件十嘉峪关市聚鑫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假冒水泥案

  2006年8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嘉峪关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北工业园区嘉峪关市聚鑫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生产车间依法检查时,发现聚鑫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水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生产“燕山”牌水泥。其水泥外包装袋标有“燕山牌”字样,生产许可证编号“XK23-201-06358”,生产厂名“唐山市丰润区第一水泥厂”,地址“嘉峪关嘉北工业园区”;且包装袋上标有“本厂自制编制袋”字样。现场查获成品水泥共计920吨,货值24.84万元。

  经调查核实,聚鑫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伪造厂名和生产许可证的水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给予聚鑫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生产的水泥920吨;3、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7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7.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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